(2015)未民初字第05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娟与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张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937号原告杨娟,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生,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与被告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342.5元,退费342.5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