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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娟与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张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937号原告杨娟,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生,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与被告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342.5元,退费342.5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