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凯宏与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金凯宏。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常方针,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金凯宏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审结。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16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凯宏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支付工资1430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14304元。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在2015年9月25日前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凯宏7500元,剩余案款6804元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保证在2015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161号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