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仲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仲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68号原告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区新源南路1号紫云龙庭1幢2楼。法定代表人陈润光。委托代理人姚鹭,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珊,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仲许,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仲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78元,由原告承担。审审判员  周汝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斯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