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乔宇与朱治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宇,朱治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乔宇,女,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2198203080422,住吉林省长春市临河街道威海路委406组临河街三区7栋6门711室。被告:朱治国,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生,身份证号:230504197801100018,住吉林省长春市临河街道威海路委406组临河街三区7栋6门7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宇与朱治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乔宇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