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长庆与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庆,李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陈长庆,女,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徐甲,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琴,女,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原告陈长庆与被告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淑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原告陈长庆诉称,自2009年12月25日起,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其中约定了借款30万元,自2013年11月26日开���给付利息,利率为月2分利息;借款61200元,自2014年7月1日开始给付利息,同为每月2分利息。截止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共计在原告处借款本金及利息达44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拒不给付,甚至还躲避原告不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61200元)及利息合计445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2分利给付约定的借款本金361200元的利息,至借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淑琴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据一份,意在证明被告李淑琴于2014年10月18日向原告陈长庆出具的欠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间、金额、以及利息月2分利的约定,并提供了担保。证据二、承诺书一份,意在证明2014年12月10日,因被告借钱不还,在原告找到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承诺,该承诺是经双方结算后,确认了被告截止2014年12月10日,共欠原告人民币445000元,并承诺2014年12月19日前给付,但至今未履行,还承诺以和兴路公产房作担保。证据三、营业执照一份,意在证明被告的现在工作单位和地址。证据四、原告与被告的微信通讯记录,意在证明原告与被告在微信通讯中,被告认可该欠款。被告李淑琴未出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举示的证据均可以互相印证,证据链完整,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起,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被告于2014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其中一笔借款30万元,自2013年11月26日开始给付利息,利率为月2分利息;另外两笔借款共计61200元,自2014年7月1日开始给付利息,同为每月2分利息。2014年12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认可被告共计在原告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45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19日前付清。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截止2014年12月10前共欠原告之款本金361200元及利息83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2分利承担上述欠款的本金361200元的利息,其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已约定还款日期,故该利息的计算日期应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即2014年12月19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淑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长庆欠款本金361200元并给付截止至2014年12月10日前的利息83800元;二、被告李淑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长庆上述欠款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长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上述给付款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随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当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旭明人民陪审员 张倩倩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