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沂市平邑县。被告:徐某甲,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桓台县,现住址不详。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4月16日登记结婚,1992年3月1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徐某乙,现已成年,2003年3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丙。婚后原、被告脾气、性格不投,经常为琐事争吵。2010年3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徐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4月16日登记结婚。1992年3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徐某乙,现已成年;2003年3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徐某丙。2010年3月,被告徐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5月28日,原告刘某以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破裂等理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交的结婚证、桓台县索镇苏王村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甲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3月,被告徐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婚生男孩徐某丙现跟随原告刘某生活,故徐某丙现暂由原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用及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徐某甲未到庭无法查清,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从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乃海审 判 员 于 欣人民陪审员 荆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灵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