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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潘光照与张述源、聂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照,张述源,聂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潘光照。委托代理人蒋典良,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铖,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述源。委托代理人王登相,广西君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照与被告张述源、聂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0元,实收78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贺 亮人民陪审员  马黎娟人民陪审员  杨武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谢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