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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霞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下儿子张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很短,双方缺少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婚后很少沟通且经常争吵,加上被告隐瞒了其个人在婚前尚有巨额债务,严重影响了二个人的感情磨合,使仅有的一点夫妻感��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按国家规定支付抚养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生育儿子张某乙之事实。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张某甲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故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因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原、被告婚后共育一子,且儿子尚年幼,正需父母的共同关怀教育。双方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加强沟通、互相宽容、互相体谅,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创建和谐幸福的生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张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