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美诉被告张红亮、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荥阳市新星工业品展销有限公司、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美,张红亮,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荥阳市新星工业品展销有限公司,郭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张爱美,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红亮,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城国贸18楼1804室。法定代表人,张红亮。被告河南省荥阳市新星工业品展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万山路工业品交易大楼。法定代表人,曾永春。被告郭利,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美诉被告张红亮、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荥阳市新星工业品展销有限公司、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红亮、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荥阳市新星工业品展销有限公司、郭利的银行存款55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张爱美名下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红亮、河南源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荥阳市新星工业品展销有限公司、郭利的银行存款55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爱美名下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浩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