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珂诉被告师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珂,师某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马某珂,男,回族,1984年6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巴海伟、贾虎君,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双,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珂诉被告师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某珂负担。审 判 长 侯一丹审 判 员 刘花蕊人民陪审员 谢纲展二〇一五年��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