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邹巍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232号申请执行人邹巍。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日东,董事长。执行申请人邹巍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巍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232号合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