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非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国兵,姚梅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武非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645430-2,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未央路。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安福,男,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镇计生专干,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江务峪组。被执行人李国兵,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执行人姚梅艳,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李国兵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国兵与姚梅艳夫妇违法多生育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李国兵征收社会抚养费41652元、对姚梅艳征收社会抚养费11538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53190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对李国兵和姚梅艳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国兵和姚梅艳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桃益审 判 员 左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