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陈某(又名陈阿定),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为了挽救婚姻家庭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共650元由原告陈阿定负担。审 判 长 黄卉菁审 判 员 熊保明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泽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