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士军与宗西祥、殷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张士军,居民。被告:宗西祥,居民。被告:殷宪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军与被告宗西祥、殷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军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梦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