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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士军与宗西祥、殷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张士军,居民。被告:宗西祥,居民。被告:殷宪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军与被告宗西祥、殷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军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梦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