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楼、张如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楼,张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253号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沭阳卫计委),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胡超,沭阳县章集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楼。被申请人张如花。申请人沭阳卫计委以被申请人陈楼、张如花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委作出的沭卫征决字00115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沭阳卫计委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沭阳卫计委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沭卫征决字00115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晓群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