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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振凯与王宁、霍冬玲、大洼县百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凯,王宁,霍冬玲,大洼县百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凯,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大洼镇绿园小区。被执行人王宁,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田家镇漫步地中海小区。被执行人霍冬玲,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田家镇漫步地中海小区。被执行人大洼县百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田庄台镇。法定代表人王百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凯与被执行人王宁、霍冬玲、大洼县百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5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查封,等待变现受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