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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洪波与滨州市京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波,滨州市京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640号原告刘洪波。被告滨州市京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556号。法定代表人高寒,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洪波与被告滨州市京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3元,减半收取3496.5元,由原告刘洪波负担。审判员  申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