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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晓鹏与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鹏,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周晓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陶有武,总经理。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芜劳人仲第17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晓鹏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6282.0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晔枫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