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汤传瑞与被上诉人李秀贞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传瑞,李秀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传瑞,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贞,男,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传瑞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传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成爱武,被上诉人李秀贞委托代理人马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汤传瑞。审 判 长 张向军审 判 员 李润武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奕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