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何水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11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谢飞雄,主任。被告:何水洪,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6173。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何水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是在宣判前提出,且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伙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