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范清林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清林,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范清林被执行人:李波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3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波银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吴廷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