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执行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庆祥与陈柱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祥,陈柱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诏执行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祥,男,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陈柱琛,男,汉族,农民,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陈庆祥与被执行人陈柱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诏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内容,被执行人陈柱琛向申请执行人陈庆祥支付人民币74410.75元及垫交受理费846元。因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庆祥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柱琛已付还陈庆祥45000元。并查明,被执行人陈柱琛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柱琛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4)诏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诏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方惠明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少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