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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志豪与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蒋志豪,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太仓市天地实用房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刚。委托代理人夏欣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志豪,委托代理人陈俊。原审被告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坚文。委托代理人童立。委托代理人李君静。原审被告太仓市天地实用房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卫。委托代理人陈午雄。委托代理人郭振乔。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志豪、原审被告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太仓市天地实用房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509-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为494元,由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岑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裘 实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闵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