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翠娟与余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娟,余锦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陈翠娟,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余锦花,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娟与被告余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锦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瞿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