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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翠娟与余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娟,余锦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陈翠娟,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余锦花,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娟与被告余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锦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瞿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