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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甄某、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甄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甄某、马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以上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刘某借款本息合计120129元、应担负诉讼费2370元、执行费1737元,合计人民币124236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齐某名下存款21276元,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8款第(1)项、第(3)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 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