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亮、李月红诉被告王飞、王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079号原告李雪亮,男,汉族。原告李月红,女,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飞,男,汉族。被告王书玲,女,汉族。系被告王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亮、李月红诉被告王飞、王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亮、李月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亮、李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雪亮、李月红负担。审��判长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宁人民陪审员 高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