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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唐某某,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