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三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于乃茂与邓炳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乃茂,邓炳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乃茂。委托代理人杨海滨,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炳良。委托代理人邵隆,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乃茂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系受案外人姜东(上诉人之女婿)指派从事劳务时受伤。被上诉人主张其将涉案瓦工部分分包给姜东施工,其不清楚姜东是否雇佣上诉人;姜东在原审以证人身份出庭,主张其与上诉人同时受雇于被上诉人。而原审对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姜东、上诉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审查清楚,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受案外人姜东指派从事劳务受伤,则姜东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判漏列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