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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臧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02号原告: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臧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