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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金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18号原告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富顺村吴家12号。法定代表人包晓和,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骆文祖(受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金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华昌路14号。法定代表人包益平,江阴市金堂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金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经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文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典公司诉称:2013年年底起他公司向金堂公司供应光坯布,双方于2014年7月4日第一次对账,2015年1月4日进行最后一次对账,确认金堂公司累计结欠他公司货款233845元,他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266744.6元。双方共发生往来411606.7元,扣除金堂公司已支付的145000元及他公司应支付金堂公司的纱款32760元,金堂公司共结欠他公司货款233846.7元,双方实际按233845元进行结算。金堂公司对所结欠的货款拒不履行,损害了他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要求:一、判令金堂公司立��给付货款233845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金堂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经典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4年7月4日的对账单1份。证明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4年7月4日双方发生的业务共计价款398785.7元;金堂公司已支付价款105000元;金堂公司结欠价款293785.7元;其公司向金堂公司开具金额为74244.6元的增值税发票。2、2015年1月4日的对账单1份。证明双方共同确认:自双方于2014年7月4日对账后,他公司又供给金堂公司价值12821元的光坯布;金堂公司支付价款40000元;金堂公司供给他公司价值32760元的纱线;截止2015年1月4日,金堂公司结欠他公司价款233846.7元,双方按233845元结算;他公司共向金堂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266744.6元的增值税发票。3、增值税发票3份。证明他公司向金堂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266744.6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金堂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经典公司与金堂公司曾有业务往来,由经典公司向金堂公司供应光坯布。2014年7月4日,双方进行对账,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4年7月4日双方发生的业务共计价款398785.7元;金堂公司已支付价款105000元;金堂公司结欠价款293785.7元;经典公司向金堂公司开具金额为74244.6元的增值税发票。2015年1月4日,双方再次进行对账,共同确认:自双方于2014年7月4日对账后,经典公司又供给金堂公司价值12821元的光坯布;金堂公司支付价款40000元;金堂公司供给经典公司价值32760元的纱线;截止2015年1月4日,金堂公司结欠经典公司价款233846.7元,双方按233845元结算;经典公司共向金堂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266744.6元的增值税发票。嗣后,金堂公司未支付所欠价款,经典公司遂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由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金堂公司未及时给付价款是产生纠纷的原因,应负给付之责。金堂公司结欠经典公司价款233845元,由对账单、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金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其在2015年1月4日对账后向经典公司支付价款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经典公司要求金堂公司给付价款233845元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金堂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价款233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368.8元,合计6938.8元(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金堂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阅懿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