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某甲、杜某等与郑某乙、郑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杜某,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郑某甲。原告:杜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立勤。被告:郑某乙。被告:郑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杜某与被告郑某乙、郑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杜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甲、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郑某甲、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