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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常德网络科技学校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常德市武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网络科技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乡竹根潭村。法定代表人周汉高,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杨开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文建辉,该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法定代表人莫汉桃,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佳欣,该区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梅刚,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常德市武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法定代表人姚选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流火,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常德网络科技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常德市武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德网络科技学校于2015年6月24日,以与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2015年6月24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9月21日,上诉人常德网络科技学校以与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达成《土地收购补偿协议》,本诉讼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本案恢复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德网络科技学校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对上诉人常德网络科技学校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德网络科技学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德网络科技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晋审 判 员  王继春代理审判员  赵阳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