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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东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元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东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平县城平湖路建设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侯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新华、井泉,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元富,农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作出的东计育费征字(2015)1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和牛玉于2014年6月5日在东平保法综合医院生育了第二个子女。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告知,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东计育费征字(2015)1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7784元。被执行人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缴纳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在催告期限内缴纳。本院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东计育费征字(2015)1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于元富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7784元的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万金审判员  赵德州审判员  王金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