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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甘火星与陆进坚、肇庆市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火星,陆进坚,肇庆市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甘火星,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身份证号码:×××0013。委托代理人:任求学、张燕群,是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进坚,男,住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2017。被告:肇庆市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汽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伟棠。被告陆进坚、二汽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植资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怀集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黄文仁。委托代理人:胡作明、黄思华,是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火星诉被告陆进坚、二汽公司、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燕群、被告陆进坚及二汽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植资贵、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7日19时13分许,被告陆进坚驾驶粤H×××××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321线73KM+800M对开路段时,与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28日,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陆进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于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肇庆市中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医疗终结后于2015年6月26日经广东至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右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80499.0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100元/天×83天)、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55303.92元(残疾赔偿金:32598.7元/年×20年×0.2=130394.8元,原告母亲的生活费:24105.6元/年×11年×0.2÷3人=17677.44元,女儿甘玉群及儿子甘玉全的生活费:24105.6元/年×3年×0.2÷2=7231.68元)、护理费8300元(100元/天×83天)、误工费14531元(3963元/月÷30天×110天)、鉴定费33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300233.93元。被告陆进坚驾驶的粤H×××××号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二汽公司,该车于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陆进坚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二汽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与被告陆进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部分由被告陆进坚承担30%即54070.18元,扣减其已支付的21000元,三被告还应赔偿153070.18元。现起诉请求判决:一、被告陆进坚与被告二汽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153070.18元;二、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称:粤H×××××号车在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交通安全法、保险条例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处理。医疗费应当按照病历、用药清单等核实,参照社保部门规定的报销标准确定。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不应计算,即使需要拆除内固定物,其费用应以6000元为宜。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核算。原告没有提供医嘱证明需要营养,对其营养费不予认可。误工时间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100天。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应参照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动报酬50元/天计算,护理时间应为83天,护理费应为50元/天×83天×1人=4150元。残疾赔偿金由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及原告的证据计算。原告未能提供被扶养人在城镇生活的证据,其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标准计算,被扶养人邱群娣的扶养年限是10年8个月,甘玉群的被扶养年限是11个月,甘玉全的被扶养年限是1年11个月。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对其交通费不予认可,结合其住院情况,应以不超过500元为宜。伤残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原告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结合原告的过错、伤残程度及本地区生活水平予以裁定。由于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诉讼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陆进坚、二汽公司答辩称:本案由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原告举证如下: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抚养人情况;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车辆投保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事故的情况,被告陆进坚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门诊病历、医院证明书、出院记录、病人预交费收据、医疗费发票及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接受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的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0000元,并支付了鉴定费3300元;工资证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流水账单,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达一年以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陆进坚、二汽公司、人保公司对上述证据1-6均无异议,本院均予采信。被告二汽公司提供一张收条,证明其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现金,加上已支付的医疗费,共支付了21098.51元。原告、被告陆进坚、人保公司对该收条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陆进坚、人保公司均无证据提供。结合本院对证据的采信及庭审调查情况,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3月17日19时13分许,被告陆进坚驾驶粤H×××××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321线73KM+800M路段时,与由原告驾驶的粤H×××××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由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陆进坚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鼎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3月30日转到肇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6月8日出院。经诊断为:1、右胫腓骨下段骨折;2、右小腿软组织及肌肉挫裂伤;3、脑震荡;4、左侧头皮挫裂伤;5、左侧头皮血肿;6、左侧第6肋骨骨折;7、双下肺挫伤。出院时医嘱休息3个月、定期复诊。被告二汽公司支付了原告在鼎湖医院治疗的医疗费14098.51元,原告自行支付了在肇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66267.8元。2015年6月22日,原告到肇庆市中医院复诊,支付了医疗费132.7元。2015年6月26日,原告委托广东至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进行鉴定,同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因右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遗留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且拆除内固定的后续医疗费不低于10000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3300元。另查明,原告在2014年2月1日至事故发生前在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平均工资为3963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上班,该公司停止向其支付工资。原告有女儿甘玉群(1998年1月8日出生)、甘玉全(1999年1月20日出生)及母亲邱群娣(1946年4月13日出生)需要扶养。邱群娣共生育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三个子女。又查明,粤H×××××号车的车主是二汽公司。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是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陆进坚是二汽公司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事故发生后,二汽公司赔偿了7000元给原告。其表示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赔偿款在本案的保险赔偿款中扣减,并由保险公司向其返还。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损失,应依其证据及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对其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医疗费共80499.01元,应予确认。原告提供了鉴定机构的意见书,证明其需要后续治疗费10000元,被告人保公司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其异议意见应不予采纳。因此,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本院亦予确认。根据其住院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8300元(100元/天×83天)。而原告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因此,对其营养费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的身份及收入状况证明,护理费应参照本地区同等护理劳动的护工报酬计算。结合其病情,应按70元/天的标准计算,因此,其护理费应为5810元(70元/天×83天)。原告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工作、生活超过一年,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其伤残等级,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130394.8元(32598.7元/年×20年×0.2)。被扶养人甘玉群的生活费为1406.16元(24105.6元/年÷12×7×0.2÷2),被扶养人甘玉全的生活费为3816.72元(24105.6元/年÷12×19×0.2÷2),被扶养人邱群娣的生活费为17409.6元(24105.6元/年÷12×130×0.2÷3)。按照有关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共为153027.28元。其伤残鉴定费3300元,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应为13210元(3963元/月÷30天×100天)。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费的支付凭证,对该费用应不予确认,但鉴于事故实际会造成交通费的损失,结合其就医的时间、地点、次数,本院酌定为500元。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请求给予精神赔偿,应予支持。由于原告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其伤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结合事故的后果及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00元。综上,本院确认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80499.0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护理费5810元、误工费13210元、残疾赔偿金153027.28元、鉴定费33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共279146.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由侵权人及其他责任人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粤H×××××号车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0000元(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共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由于原告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陆进坚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共159146.29元,应由被告陆进坚承担30%即47743.89元。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粤H×××××号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保公司应当依约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粤H×××××号车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上述损失47743.89元应由被告人保公司予以赔偿。由于被告二汽公司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及赔偿款共21098.51元,依其请求应在本案保险赔偿款中扣减上述款项,并由被告人保公司向其返还。因此,被告人保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6645.38元。粤H×××××号车方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担,原告请求被告陆进坚、二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2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给原告甘火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26645.38元给原告甘火星;驳回原告甘火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人保公司负担1318元,被告二汽公司负担293元。被告人保公司、二汽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负担的受理费,原告多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