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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57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静,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农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刚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睢宁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刘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某丙。××××年××月××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刘某乙、婚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各5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代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睢宁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刘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某丙。在家庭生活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年××月××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综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