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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环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贺都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都良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县法环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都良,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身份证号码522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松林镇丁台村田家湾组。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都良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贺都良以每株120元价格向遵义县松林镇丁台村下坝组许正孝购买了25株马尾松,在未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该25株马尾松砍伐。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贺都良主动到遵义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蓄积12.4911立方米,价值65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贺都良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贺都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许正喜、李顺全、何斌乾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地径检尺单,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都良违反林业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贺都良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贺都良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区调查评估,所居住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都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