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崇闽、江山市民政局与江山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崇闽,江山市民政局,廖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江行初字第18号原告:徐崇闽。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告:江山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邵小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明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培孝。第三人:廖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崇闽与被告江山市民政局、第三人廖秀珍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崇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崇闽负担。审 判 长 何伟平审 判 员 毛红菊人民陪审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