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谈汉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谈汉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620号罪犯谈汉健,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郁南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0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谈汉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3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谈汉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罪犯谈汉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谈汉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禁闭处分,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谈汉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