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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杰英与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镇东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杰英,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镇东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杰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林民安、刘罡,均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镇东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潘志辉,社长。委托代理人:蔡剑峰、潘裕彬,均系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曹杰英因与被申请人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镇东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镇东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杰英在本案审查期间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杰英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洪堂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