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穆云龙与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云龙,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穆云龙,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波,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同意于10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14,000.00元,申请人同意一次性给付14,0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4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