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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6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学敏与刘彩鱼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敏,刘彩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300号原告何学敏,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彩鱼,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发奇,男,汉族,无业。原告何学敏与被告刘彩鱼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学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7.5元,下余5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艾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