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大庆东方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东方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东方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