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杨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丁争辉与宫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争辉,宫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210号原告丁争辉。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振。原告丁争辉与被告宫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争辉诉称,2014年1月27日和5月12日,被告分两笔向原告借款共计60万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2015年7月6日,原告找被告还款时,被告承诺3日内付清,并亲笔书写借条1份。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致原告诉至我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15.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3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宫振在本案首次开庭前,以其与原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有仲裁条款,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管辖异议,原告丁争辉对被告宫振提交还款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异议。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争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金 良审判员 鲁岩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