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非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与陈利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陈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非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方灿芬,局长。被执行人:陈利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环罚字(2014)第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利富支付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滞纳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利富的住所地在黄岩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于2015年7月1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利富与赵彩英共有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1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1××88)的房产,但上述房产因集体土地属性一时难以处理;又于2015年8月10日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陈利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一时难以查找。被执行人陈利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利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利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利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利富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非字第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煊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孙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