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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静花与王东、王学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花,王东,王学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2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赵静花,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东,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学孟,男,195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静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东、王学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东、王学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静花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东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静花人民币5万元,余款于2016年3月末前偿还完毕,并承担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