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东悦与席俊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悦,席俊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李东悦,男,汉族,1976年3月5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席俊凤,女,汉族,50岁,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悦诉被告席俊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