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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幼儿。法定代理人邹某,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杰(系原告王某之父),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城镇居民,住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号。委托代理人孙志江,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即墨市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即墨市振中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4307.3元。经查:被执行人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即民初字第4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