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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振亮与被执行人王泽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亮,王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5)德城执字第1293-1号申请执行人:董振亮,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里庄村271号1号。被执行人:王泽瑞,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十三局东区42号楼4单元6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泽瑞名下鲁A681**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董振亮名下。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立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