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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7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红利与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利,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24-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利。被执行人冯宇。申请执行人杨��利与被执行人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冯宇在中国银行青州支行232514878523账户内的存款117300元,扣除执行费7400元,余款1099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红利,现因被执行人冯宇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红利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