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济商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程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商初字第0063号原告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中心大道169号5-103室。法定代表人刘伯甫,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天龙(系特别授权),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云履行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网 来源: